嘉義縣政府合法工廠既有水井納管意願登記
「既有水井」係指民國99年8月4日前既已鑿設使用之水井,申報納管畜牧業者需提出99年8月4日前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、畜禽飼養登記證或農業用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等官方文件,或其他可資明確佐證水井為99年8月4日前既已存在之書圖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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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政府受理合法工廠既有水井納管輔導
一、 緣起及目的
嘉義縣政府(以下簡稱縣府)配合經濟部修正「地下水管制辦法」第17條規定,推動縣境內地下水管制區內合法畜牧場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但未經縣府核准鑿井引水之水井納管輔導受理業務。
二、 受理範圍
經濟部公告嘉義縣地下水管制區,包括:溪口鄉、新港鄉、六腳鄉、太保市、鹿草鄉、東石鄉、朴子市、布袋鎮、義竹鄉、大林鎮、民雄鄉、水上鄉(詳見表1)。
三、 受理對象
位於經濟部公告嘉義縣地下水管制區之合法畜牧場,且其水井應為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但無水權登記者,包含曾取得水權登記但未辦理展限登記致水權登記已失效之水井。
四、 受理期限
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。
五、 受理程序
- (一)符合受理對象條件者上網填寫意願登記,網址為: http://wellregist.thl.ncku.edu.tw/WellRegister.aspx。
- (二)縣府委託專責人員(以下簡稱專責人員)與有意願者接洽,確認其是否符合納管資格,主要確認事項為:
- 1.具99年8月4日前取得之畜牧場登記證、畜禽飼養登記證或農業用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等文件。
- 2.可提供其他能確切佐證畜牧場使用水井為99年8月4日前既已存在之書圖文件。
- (三)專責人員赴符合納管資格畜牧場輔導整備水井申請興辦水利建造物、水權登記應備書件,詳見表2所示。
- (四)專責人員確認相關申請應備書件完備並完成取水地點履勘作業,將履勘紀錄併同申請書件提送本府核辦水利建造物、水權登記。
申請人之量水設備應採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型式認證認可水量計,一般稱為水表,如有特殊情事不適合裝置水表,得經本府同意改採用獨立電表做為量水設備,應檢附委由合法地下水鑿井業測定之水電比(1度電之抽水量)。
- (五)縣府確認申請書件完備後公告15日,無異議後核發水權狀,納管水井水權登記不得逾3年(屆滿前可申請展限登記),並註記自來水等其他水源可滿足需求,限期停用、填塞水井及廢止水權。
六、 主、協辦機關(單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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