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縣政府地下水管制區合法工廠既有水井納管意願登記
「既有水井」係指民國99年8月4日前地下水管制區內既已鑿設使用之水井,申報納管工廠需提出可資明確佐證水井為99年8月4日前既已存在之書圖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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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政府受理合法工廠既有水井納管輔導
一、 緣起及目的
嘉義縣政府(以下簡稱縣府)配合經濟部修正「地下水管制辦法」第17條規定,推動縣境內地下水管制區內合法工廠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但未經縣府核准鑿井引水之水井納管輔導受理業務。
二、 受理範圍
經濟部公告嘉義縣地下水管制區,包括:溪口鄉、新港鄉、六腳鄉、太保市、鹿草鄉、東石鄉、朴子市、布袋鎮、義竹鄉、大林鎮、民雄鄉、水上鄉(詳見地下水管制區範圍表)。
三、 受理對象
位於經濟部公告嘉義縣地下水管制區之合法工廠,且其水井應為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但無水權登記者,包含曾取得水權登記但未辦理展限登記致水權登記已失效之水井。
四、 受理期限
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7年9月30日。
五、 受理程序
- (一)符合受理對象條件者上網填寫意願登記,網址為: https://wellregist.thl.ncku.edu.tw/WellRegister.aspx。
- (二)縣府委託專責人員(以下簡稱專責人員)與有意願者接洽,確認其是否符合納管資格,主要確認事項為:
申報納管者應提出可資明確佐證該水井為99年8月4日前既已存在之書圖文件(如應符合於99年8月4日前向台電公司申請裝設電度表及用電之證明文件或水井完工照片、航照圖、村里長證明、買賣、租賃、設定查估文件等),方符合納管輔導資格。
- (三))申報納管者必須提出符合既有水井認定原則之佐證資料,並經輔導人員赴現地複查其水井所在位置、規格尺寸及實際使用狀況後,方予啟動輔導工作。
- (四)輔導人員確認申報納管者興辦水利建造物、水權登記申請應備書件完備後,辦理履勘作業,完成履勘紀錄併同申請書件提送本府核辦水利建造物、水權登記。
- (五)量水設備應採用經濟部標准檢驗局型式認證認可水量計,一般稱為水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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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本府確認申請書件完備後公告15日,無異議後核發水權狀,該水權狀不得逾3年,可展限登記,並註記自來水等其他水源可滿足需求,限期停用、填塞水井及廢止水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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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本府經濟發展處受理工廠登記證申請時,會與水利處查證其水源水權登記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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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如有問題,請逕洽聯絡人:侯小姐,電話:(04)2213-7753,分機12。
六、 主、協辦機關(單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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